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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上海锐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588号北区4号楼一层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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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
账 号:9846 0078 8018 0000 1792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订购乙方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具体服务项目、配置、数量和金额以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的内容为准。
1.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有权使用托管或租用的服务器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应用。
2) 甲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三《用户合理使用规则》(简称“AUP”)使用本协议项下所有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违反AUP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3) 对于甲方托管在乙方数据中心的设备,由甲方自行负责设备自身的硬件质量和故障修复。
4) 对于乙方租用给甲方的设备,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有使用权,但不得擅自移动设备的存放位置、不得擅自拆开设备外壳进行任何硬件操作,除非该设备已按照协议规定,产权转移为甲方拥有。
5) 对于乙方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交换机端口等网络资源,甲方享有使用权,当本协议终止后,该使用权自动取消。。
6) 甲方应如实填写本协议附件二《授权联系人登记表》,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联系人及联系人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以上人员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因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交不及时、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7) 甲方如需要委托乙方进行设备重启、操作系统安装或配置、应用软件安装或配置、数据转移或甲方自有设备的硬件变更或故障排查等操作,应通过乙方在线技术支持网站提交服务工单进行授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系统帐号信息、系统权限以及必要的人员支持。
8)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所有附件,向甲方提供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约定的各项服务。
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
3) 对于甲方托管在乙方数据中心的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对甲方托管设备进行任何硬件操作,以及访问甲方系统和数据。
4) 对于乙方租用给甲方的设备,乙方应负责提供硬件技术支持。当该类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测的硬件故障,以及乙方针对该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故障检修、运输过程中造成硬件故障时,乙方需立即为甲方进行硬件故障排查和修复,对于不能修复的硬件故障,乙方应对故障设备或故障配件进行更换,如果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该故障,乙方需为甲方提供相同配置的硬件设备,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同等计算能力的类似设备作为备机使用。
5) 乙方通过在线技术支持网站和热线电话向甲方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窗口。在线技术支持网站的入口网址、登录帐号和热线电话号码等信息以乙方发送给甲方的业务开通电子邮件中的描述为准,在服务期内如有变动,乙方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6) 对于托管用户:乙方负责连通机柜与乙方上层网络设备以及机柜与机柜之间的物理连接。乙方默认不提供托管用户托管空间内设备的互连网线,电源线等线材。用户如有需要,乙方将以相关线材的成本价有偿提供给用户。
7) 乙方充分尊重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并按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及保护甲方的用户信息。对于甲方的用户信息保护的约定,具体详见《锐速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甲方确认,一旦本协议签署或甲方实际使用乙方的服务,甲方即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以及《锐速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约定来收集、使用和披露甲方的用户信息。《锐速用户信息保护政策》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其文本可在乙方官网的文档中心-服务协议目录下访问。。
8) 在不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威胁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锐速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及时向甲方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甲方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甲方的补救措施等。乙方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用户信息主体时,乙方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9)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且不构成违约。如有关政府机关就甲方使用该服务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自行配合执行,而不构成违约,但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甲方。
1. 乙方为甲方所提供服务的期限以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约定的服务周期为准,乙方完成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各项服务的交付后,将通过Email方式向附件二《授权联系人登记表》中的甲方授权联系人发送《业务开通书》。若乙方在发出《业务开通书》三(3)日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将正式以《业务开通书》内约定的计费起始日作为本协议的服务起始日期。
2. 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某一项服务提前终止,不影响其他服务项的执行。
3. 双方明确,如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届满后不再继续使用本业务,则甲方应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本协议将视作自动延展一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五(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约定的各项费用,包括各类一次性安装部署服务费和第一个计费周期的服务费。
2.服务期开始后,甲方应主动按《业务开通书》中约定的每个计费周期起始日期,按时支付每个计费周期的服务费。若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且乙方有权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待甲方补交欠费及滞纳金后,再行恢复服务。如甲方迟延付款超过七(7)天,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因为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支付协议未执行期服务费的25%作为违约金。届时乙方有权自第八(8)天起终止全部服务并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因甲方未及时缴纳费用导致服务暂停或终止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若本协议正常到期后,甲方超过一周(7天)时间未确定续约,并最终终止服务的,乙方将按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的费率标准,以月为计费周期收取延期服务费。
4.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后向其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
1.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因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协议。
2)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3)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
2.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若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乙方有权不予以退还已付服务费。同时甲方需支付本协议未执行服务期的服务费的25%作为违约金。
3.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执行本协议,或不能满足本协议项下服务要求,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协议未执行期的全部服务费。同时乙方需支付本协议未执行服务期的服务费的25%作为违约金。
4.本协议一旦终止,乙方届时将停止提供服务。
5.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甲方必须向乙方缴足各项费用后,方可将其自有设备移出乙方的数据中心。在甲方支付其全额欠款之前,乙方拥有甲方托管的相关设备的留置权。乙方有权在行使留置权后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果在30日内仍未履行其支付款项、滞纳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的,乙方有权以所留置设备直接用于抵扣甲方应付款项、滞纳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等,如果留置设备不足清偿乙方债权和合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就剩余款项向甲方追偿。
6.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所涉及需发还的设备,甲方应在15天内到乙方办理领取手续。超过30天,甲方仍未领取相关需发还设备的,乙方将对其视作无主设备处置,甲方同意放弃由此对乙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1.若甲方未向乙方提交有效的授权联系人和联络信息,或授权联系人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变动、离职等)时,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视该联系人和联络信息为有效,且乙方无法通知该联系人或该联系人的任何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为保证稳定的服务质量,乙方需要定期或有计划性的进行电力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通信线路等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的维护,该类维护可能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网络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需提前72小时通过书面或Email将此类事件通知甲方。
3.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大规模黑客或病毒攻击、电信运营商骨干网升级或维护等非因乙方可控引起的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网络速度下降等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4.鉴于电子设备的特殊性,对于第2.2.4条款中描述的硬件故障,乙方需负责免费进行修复或更换,但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数据丢失、损坏或软件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以及该类风险带来的其他可能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通过完善IT基础架构的规划,以及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提高IT系统的可用性、数据安全性与可恢复性。
5.对于本协议2.1.7条款中的操作,甲方应知会该类操作可能对设备硬件、软件系统和数据带来潜在损坏风险,乙方不对该类操作可能引发的任何后果负责。
6.若甲方违反本协议2.1.4条款规定,而造成设备损坏,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价格以设备硬件当时的购买价格为限。
7.对于甲方对自身服务器和网络系统的口令及账号管理不当,以及未对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或者所采取的安全管理办法不当等原因而引起的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不承担甲方设备和甲方系统的损失赔偿责任,除非该设备损失是由乙方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操作而造成的。对于乙方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该设备硬件部分的在损失发生时候的剩余价值而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库和类似的设置等。
9.乙方应按附件《服务等级协议(SLA)》中的要求保障服务的可用性,可用性未达到SLA中的要求时乙方应按照SLA中相应的条款进行赔偿。
10.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包括甲方因使用乙方服务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本协议下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任何赔偿以违约事项发生当月的服务费为上限。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并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主干网封网、电信运营商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罢工、封锁、劳资纠纷、战争、民众骚乱、政府禁令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等。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得以免除责任,但该方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各方按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以及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第三方同意无条件接受本协议项下一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一方可向该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但应至少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受让方同意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该转让无效。但如甲方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在付清欠款前,没有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行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前向乙方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交由乙方存档备查;以个人名义与乙方签署协议者,应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签名后交由乙方存档备查。
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5.本合同可提供一种或更多种语言译本,但应以中文本为准。
6.本协议及其附件(见本文件末处的协议附件清单),以及双方间不时签署的对于本协议的补充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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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订购乙方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具体服务项目、配置、数量和金额以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的内容为准。
1.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有权使用托管或租用的服务器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应用。
2) 甲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三《用户合理使用规则》(简称“AUP”)使用本协议项下所有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违反AUP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3) 对于甲方托管在乙方数据中心的设备,由甲方自行负责设备自身的硬件质量和故障修复。
4) 对于乙方租用给甲方的设备,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有使用权,但不得擅自移动设备的存放位置、不得擅自拆开设备外壳进行任何硬件操作,除非该设备已按照协议规定,产权转移为甲方拥有。
5) 对于乙方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交换机端口等网络资源,甲方享有使用权,当本协议终止后,该使用权自动取消。。
6) 甲方应如实填写本协议附件二《授权联系人登记表》,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联系人及联系人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以上人员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因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交不及时、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7) 甲方如需要委托乙方进行设备重启、操作系统安装或配置、应用软件安装或配置、数据转移或甲方自有设备的硬件变更或故障排查等操作,应通过乙方在线技术支持网站提交服务工单进行授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系统帐号信息、系统权限以及必要的人员支持。
8)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所有附件,向甲方提供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约定的各项服务。
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
3) 对于甲方托管在乙方数据中心的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对甲方托管设备进行任何硬件操作,以及访问甲方系统和数据。
4) 对于乙方租用给甲方的设备,乙方应负责提供硬件技术支持。当该类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测的硬件故障,以及乙方针对该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故障检修、运输过程中造成硬件故障时,乙方需立即为甲方进行硬件故障排查和修复,对于不能修复的硬件故障,乙方应对故障设备或故障配件进行更换,如果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该故障,乙方需为甲方提供相同配置的硬件设备,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同等计算能力的类似设备作为备机使用。
5) 乙方通过在线技术支持网站和热线电话向甲方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窗口。在线技术支持网站的入口网址、登录帐号和热线电话号码等信息以乙方发送给甲方的业务开通电子邮件中的描述为准,在服务期内如有变动,乙方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6) 对于托管用户:乙方负责连通机柜与乙方上层网络设备以及机柜与机柜之间的物理连接。乙方默认不提供托管用户托管空间内设备的互连网线,电源线等线材。用户如有需要,乙方将以相关线材的成本价有偿提供给用户。
7) 乙方充分尊重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并按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及保护甲方的用户信息。对于甲方的用户信息保护的约定,具体详见《锐速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甲方确认,一旦本协议签署或甲方实际使用乙方的服务,甲方即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以及《锐速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约定来收集、使用和披露甲方的用户信息。《锐速用户信息保护政策》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其文本可在乙方官网的文档中心-服务协议目录下访问。。
8) 在不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威胁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锐速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及时向甲方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甲方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甲方的补救措施等。乙方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用户信息主体时,乙方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9)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且不构成违约。如有关政府机关就甲方使用该服务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自行配合执行,而不构成违约,但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甲方。
1. 乙方为甲方所提供服务的期限以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约定的服务周期为准,乙方完成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各项服务的交付后,将通过Email方式向附件二《授权联系人登记表》中的甲方授权联系人发送《业务开通书》。若乙方在发出《业务开通书》三(3)日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将正式以《业务开通书》内约定的计费起始日作为本协议的服务起始日期。
2. 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某一项服务提前终止,不影响其他服务项的执行。
3. 双方明确,如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届满后不再继续使用本业务,则甲方应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本协议将视作自动延展一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五(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约定的各项费用,包括各类一次性安装部署服务费和第一个计费周期的服务费。
2.服务期开始后,甲方应主动按《业务开通书》中约定的每个计费周期起始日期,按时支付每个计费周期的服务费。若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且乙方有权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待甲方补交欠费及滞纳金后,再行恢复服务。如甲方迟延付款超过七(7)天,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因为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支付协议未执行期服务费的25%作为违约金。届时乙方有权自第八(8)天起终止全部服务并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因甲方未及时缴纳费用导致服务暂停或终止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若本协议正常到期后,甲方超过一周(7天)时间未确定续约,并最终终止服务的,乙方将按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中的费率标准,以月为计费周期收取延期服务费。
4.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后向其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
1.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因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协议。
2)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3)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
2.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若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乙方有权不予以退还已付服务费。同时甲方需补齐本协议未执行服务期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3.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执行本协议,或不能满足本协议项下服务要求,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协议未执行期的全部服务费。
4.本协议一旦终止,乙方届时将停止提供服务。
5.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甲方必须向乙方缴足各项费用后,方可将其自有设备移出乙方的数据中心。在甲方支付其全额欠款之前,乙方拥有甲方托管的相关设备的留置权。乙方有权在行使留置权后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果在30日内仍未履行其支付款项、滞纳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的,乙方有权以所留置设备直接用于抵扣甲方应付款项、滞纳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等,如果留置设备不足清偿乙方债权和合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就剩余款项向甲方追偿。
6.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所涉及需发还的设备,甲方应在15天内到乙方办理领取手续。超过30天,甲方仍未领取相关需发还设备的,乙方将对其视作无主设备处置,甲方同意放弃由此对乙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1.若甲方未向乙方提交有效的授权联系人和联络信息,或授权联系人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变动、离职等)时,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视该联系人和联络信息为有效,且乙方无法通知该联系人或该联系人的任何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为保证稳定的服务质量,乙方需要定期或有计划性的进行电力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通信线路等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的维护,该类维护可能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网络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需提前72小时通过书面或Email将此类事件通知甲方。
3.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大规模黑客或病毒攻击、电信运营商骨干网升级或维护等非因乙方可控引起的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网络速度下降等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4.鉴于电子设备的特殊性,对于第2.2.4条款中描述的硬件故障,乙方需负责免费进行修复或更换,但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数据丢失、损坏或软件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以及该类风险带来的其他可能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通过完善IT基础架构的规划,以及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提高IT系统的可用性、数据安全性与可恢复性。
5.对于本协议2.1.7条款中的操作,甲方应知会该类操作可能对设备硬件、软件系统和数据带来潜在损坏风险,乙方不对该类操作可能引发的任何后果负责。
6.若甲方违反本协议2.1.4条款规定,而造成设备损坏,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价格以设备硬件当时的购买价格为限。
7.对于甲方对自身服务器和网络系统的口令及账号管理不当,以及未对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或者所采取的安全管理办法不当等原因而引起的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不承担甲方设备和甲方系统的损失赔偿责任,除非该设备损失是由乙方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操作而造成的。对于乙方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该设备硬件部分的在损失发生时候的剩余价值而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库和类似的设置等。
9.乙方应按附件《服务等级协议(SLA)》中的要求保障服务的可用性,可用性未达到SLA中的要求时乙方应按照SLA中相应的条款进行赔偿。
10.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包括甲方因使用乙方服务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本协议下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任何赔偿以违约事项发生当月的服务费为上限。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并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主干网封网、电信运营商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罢工、封锁、劳资纠纷、战争、民众骚乱、政府禁令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等。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得以免除责任,但该方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各方按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以及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第三方同意无条件接受本协议项下一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一方可向该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但应至少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受让方同意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该转让无效。但如甲方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在付清欠款前,没有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行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前向乙方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交由乙方存档备查;以个人名义与乙方签署协议者,应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签名后交由乙方存档备查。
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5.本合同可提供一种或更多种语言译本,但应以中文本为准。
6.本协议及其附件(见本文件末处的协议附件清单),以及双方间不时签署的对于本协议的补充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服务级别协议》(下文简称”SLA”),根据上海锐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速”)与***(以下简称“用户”)签订的《主服务协议》(协议编号:******)和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详细定义了锐速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级别目标、测量规则、计算办法以及违反SLA的赔偿标准。
本SLA与《主服务协议》、《服务订购列表》、《用户合理使用规则》以及其他有效附件等一起共同组成用户与锐速签署的服务协议书,SLA内包含有锐速有价值的的商业机密,除了用于用户内部及与锐速的讨论协商当中,用户不得对其进行随意的复制和传播。用户在锐速购买的服务将根据SLA定义的详细内容,享受双方协商并一致通过的相应服务级别。用户从锐速购买任何服务,即表示同意遵守本SLA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为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双方可在服务过程中经过协商来修正SLA,同时,双方同意在超出最初条款的情况下,续订、修改、延长或继续使用服务将受当时SLA的约束。
2.1、术语 (Glossary )
指覆盖星期一至星期五的 09:00-17:00 的时间周期。
指覆盖星期一到星期日的 00:00-24:00 的时间周期。
与"不可用性"相反。
指与每月全部时间相比较,锐速为用户提供的某项服务发生服务不可用的时间比例,服务不可用的起始时间按照以下两项中最早的时间点进行取值:
a. 锐速NOC监控系统所监控和记录到的服务不可用的时间点;
b. 用户主动提交服务不可用工单请求的时间点。
指按30天计算的服务时间周期,月起始日为用户在锐速购买的服务开通之日。
如果与某项服务相关,则指服务订购列表中该服务项每月循环产生的费用;如果指总服务,则指服务订购列表中所有服务项每月循环产生的费用。 (年付客户月费=计费周期总费用/12,半年付客户月费=计费周期总费用/6,季付客户月费=计费周期总费用/3)
指相关的任务并非每时每刻运行,而是按照一定的约定周期执行。
指与锐速向用户提供服务解决方案相关的所有配置项和方案结构,该服务配置以服务订购列表中的服务配置图表为准。
指服务配置中某一具体的配置项,该配置项可以是设备、软件、数据等,例如:机柜、端口、服务器、存储系统、防火墙、操作系统、数据库、电子邮件系统等。
2.2、 预定维护(Scheduled Maintenance)
预定维护指锐速按照用户提出的请求而对服务配置项执行的维护操作,例如热门补丁、软件升级包和软件的安装,预先计划的硬件更换、硬件升级等操作,同时包括因正常维护需要而执行的服务器关机和重启。
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预定维护的执行时间,并且在执行预定维护事件前,锐速将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用户的授权技术联系人。
2.3、维护窗口期(Maintenance Window)
为确保向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托管服务,锐速将定期对包含核心交换机、边缘路由器和HVAC系统在内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进行例行维护,例如设备重新启动,设备升级等维护操作。在执行例行维护时,锐速将提前72小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用户。例行维护将在00:00到06:00的时间段内执行,以最小化对用户服务造成的影响。
3.1、服务台与监控(Service-Desk And Monitoring)
3.1.1、服务台响应时间( Service-Desk Response Time)
定义 (Definition) | ||||
“服务台响应”指锐速服务台工程师对用户通过https://console.anchnet.com/user/support/ 在线服务门户提交的某一特定任务单进行提取和响应。 | ||||
服务级别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事件严重级别 | 响应优先级 | 响应时间 | 有效支持时间 | 响应更新频率 |
紧急问题 系统宕机、硬件故障、网络中断等情况导致的服务完全不可用问题。 | 最高 | ≤30分钟 | 7×24 | 每60分钟更新一次 |
标准问题 用户系统或网络可以运行,但速度缓慢,服务不稳定,需要进行优化和排除相关问题。 | 高 | ≤60分钟 | 7×24 | 每120分钟更新一次。 |
正常请求 信息查询或其他非即时性的计划操作与例行维护。 | 标准 | ≤240分钟 | 7×24 | 每240分钟更新一次。 |
计算 (Calculation) | ||||
服务台响应时间 = 任务单提取时间点–任务单提交时间点 注:所有时间以分钟为单位 | ||||
测量 (Measurement) | ||||
服务台响应时间的起始时间点为用户通过在线服务门户提交任务单的时间记录点;结束时间点为服务台工程师接受并提取该事件任务单的时间记录点。时间记录点由锐速任务单系统自动记录。 | ||||
影响服务项(Affected Service Item) | ||||
所有协议范围内服务项 | ||||
赔偿 (Remedy) | ||||
如果用户基于某一特定事件通过服务台进行请求的响应时间没有达到响应的服务级别目标,锐速将向用户为该次特定事件请求向用户赔偿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整,最高为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或赔偿免费使用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 ||||
例外(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响应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服务台的任务单系统中没有记录的事件。 |
3.2、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 (Data Center Infrastructure)
3.2.1、 网络可用性 (Network Availability)
定义 (Definition) | ||||
“网络可用性”:是指用户所使用的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的可用性。 “网络基础设施”:鉴于互联网是由全世界所有运营商的独立自治网络通过互联互通而组成,故本SLA中的网络基础设施指从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到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之间的所有网络连接线缆、交换机、路由器和其他设备。网络基础设施的范围不包含用户所拥有设备的网络接口和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以外的公共互联网。 “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本SLA中的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指用户机柜的上联接口。 “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本SLA中的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指中国数据中心边缘路由器网络接口 | ||||
服务级别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99.9% | |||
计算 (Calculation) | ||||
实际网络可用性 = (每月总时间 – (每月实际总不可用时间– 每月例外的不可用时间))* 100每月总时间 % 每月允许不可用时间 = (1 – 服务级别目标)* 每月总时间 = ( 1–99.9% ) * 43200 = 43.2 (分钟)注:所有时间以分钟为单位。 | ||||
测量 (Measurement) | ||||
以下两种情况均被视为网络不可用状态: 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通过网络基础设施到达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的ICMP丢包率超过5%,并连续保持15分钟以上 。 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通过网络基础设施到达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的ICMP 延迟时间超过30ms,并连续保持15分钟以上。 网络不可用的起始时间点为服务台工程师响应用户工单的时间点,结束时间点为网络恢复可用状态的时间点。 | ||||
受影响服务项(Affected Service Item) | ||||
公网端口 锐速运维管理的内网端口 | ||||
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网络可用性低于服务级别目标,锐速将为允许范围之外的每60分钟 网络不可用向用户赔付所影响服务项的当月服务费用的5%,赔付金额最高为所影响服务项的当月服务费用,或赔付免费使用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每月实际总不可用时间–每月例外的不可用时间-每月允许不可用时间) *所影响服务项的当月服务费用*5%60 | ||||
例外(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网络不可用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
3.2.2、电力可用性(Electric Avaiability)
定义 (Definition) | |
“电力可用性”:是指用户设备电源接口所连接的机柜电源插座口的电力供给可用性 。当机柜中任何一路可用,即为机柜电力可用。 | |
服务级别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99.99% |
计算 (Calculation) | |
实际电力可用性 = (每月总时间–(每月实际总不可用时间–每月例外的不可用时间))* 100每月总时间 % 每月允许不可用时间 = (1–服务级别目标)* 每月总时间 = ( 1–99.99% ) * 43200 = 4.32 (分钟) 注:所有时间以分钟为单位 | |
测量 (Measurement) | |
当用户设备因与之相连的机柜电源插座口无法供电而关机,则被视为电力不可用的状态。 电力不可用的起始时间点为服务台工程师响应用户工单的时间点,结束时间点为恢复正常电力供应的时间点。 | |
影响服务项目(Affected Service Item) | |
服务器托管 服务器租用 | |
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电力可用性低于服务级别目标,锐速将为允许范围之外的每60分钟 电力不可用向用户赔付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的5%,赔付金额最高为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或赔付免费使用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每月实际总不可用时间–每月例外的不可用时间–每月允许不可用时间)*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5%60 | |
例外(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电力不可用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PDU、UPS、电力传输线缆等电力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
如发生以下任一事项,锐速将不承担本SLA相关赔偿责任:
1、用户出现违反服务协议书的行为、失误、疏漏或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未履行服务协议书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和未按照服务协议书进行付款等情况。
2、用户出现违反AUP的行为、失误、疏漏情况。
3、经用户要求或批准进行服务调整或项目变更,通过变更请求流程,双方均认可,当此变更请求的执行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本SLA规定的服务级别目标的情况。
4、出现第三节中各服务级别对象中定义的例外情况。
5、2.2节所定义的预定维护所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或中断。
6、2.3节所定义的维护窗口期内所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或中断。
7、由黑客攻击、渗透、病毒等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或中断。
用户按照本SLA获得的赔偿金将被自动转换为用户在锐速所注册账户的信用额度,用户可通过该信用额度来支付下一计费周期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或用于订购锐速可提供的其它服务。如果用户认为锐速并未将赔偿金转换为信用额度,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来申请赔偿确认和执行:
1、通过 /user/support/ 在线提交请求。
2、发送请求传真到 +86 21 6083 2277。
3、拨打锐速7*24小时服务热线:4007207200转4提交请求。
本《服务等级协议》(下文简称”SLA”),根据上海锐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速”)与***(以下简称“用户”)签订的《主服务协议》(协议编号:******)和附件一《服务订购列表》,详细定义了锐速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目标、测量规则、计算办法以及违反SLA的赔偿标准。
本SLA与《主服务协议》、《服务订购列表》、《用户合理使用规则》以及其他有效附件等一起共同组成用户与锐速签署的服务协议书,SLA内包含有锐速有价值的的商业机密,除了用于用户内部及与锐速的讨论协商当中,用户不得对其进行随意的复制和传播。用户在锐速购买的服务将根据SLA定义的详细内容,享受双方协商并一致通过的相应服务等级。用户从锐速购买任何服务,即表示同意遵守本SLA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为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双方可在服务过程中经过协商来修正SLA,同时,双方同意在超出最初条款的情况下,续订、修改、延长或继续使用服务将受当时SLA的约束。
2.1、术语 (Glossary )
指覆盖星期一至星期五的 09:00-17:00 的时间周期。
指覆盖星期一到星期日的 00:00-24:00 的时间周期。
指所提供的业务能达到的服务器水平的约束要求。
指所提供的业务未能达到的服务器水平要求的情形。
a. 锐速NOC监控系统所监控和记录到的服务不可用的时间点;
b. 用户主动提交服务不可用工单请求的时间点。
指按30天计算的服务时间周期,月起始日为用户在锐速购买的服务开通之日。
如果与某项服务相关,则指服务订购列表中该服务项每月循环产生的费用;如果指总服务,则指服务订购列表中所有服务项每月循环产生的费用。 (年付客户月费=计费周期总费用/12,半年付客户月费=计费周期总费用/6,季付客户月费=计费周期总费用/3)
指相关的任务并非每时每刻运行,而是按照一定的约定周期执行。
指与锐速向用户提供服务解决方案相关的所有配置项和方案结构,该服务配置以服务订购列表中的服务配置图表为准。
指服务配置中某一具体的配置项,该配置项可以是设备、软件、数据等,例如:机柜、端口、服务器、存储系统、防火墙、操作系统、数据库、电子邮件系统等。
2.2、预定维护 (Scheduled Maintenance)
预定维护指锐速按照用户提出的请求而对服务配置项执行的维护操作,例如热门补丁、软件升级包和软件的安装,预先计划的硬件更换、硬件升级等操作,同时包括因正常维护需要而执行的服务器关机和重启。
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预定维护的执行时间,并且在执行预定维护事件前,锐速将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用户的授权技术联系人。
2.3、维护窗口期 (Maintenance Window)
为确保向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托管服务,锐速将定期对包含核心交换机、边缘路由器和HVAC系统在内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进行例行维护,例如设备重新启动,设备升级等维护操作。在执行例行维护时,锐速将提前72小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用户。所有例行维护将在00:00到06:00的时间段内执行,以最小化对用户服务造成的影响。
2.4 适用范围
锐速为不同的数据中心规定了不同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赔付标准。本SLA规定了仅限于[锐速香港数据中心]所适用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赔付标准。锐速在其他数据中心提供的业务不得影响该SLA所规定的服务水平或业务赔付。
锐速服务台(ServiceDesk)提供技术支持服务,7*24*365全天候受理服务器水平不合格报告和客户服务要求。如果发生服务水平不合格情形,客户一旦得知必须尽快以下列方式联系ServiceDesk进行故障汇报:
电话:+86 4007207200 ext 2
工单:https://console.51idc.com/user/support/create
或由锐速提供的其它VIP客户报障通道。
4.1、服务台响应时间 (Service-Desk Response Time)
定义 (Definition) | ||||
"服务台响应"指锐速服务台工程师对用户通过 /user/support/create 在线服务门户提交的某一特定任务单进行提取和响应。 | ||||
服务等级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事件严重级别 | 响应优先级 | 响应时间 | 有效支持时间 | 响应更新频率 |
紧急问题 系统宕机、硬件故障、网络中断等情况导致的服务完全不可用问题。 | 最高 | ≤30分钟 | 7×24 | 每60分钟更新一次 |
标准问题 用户系统或网络可以运行,但速度缓慢,服务不稳定,需要进行优化和排除相关问题。 | 高 | ≤60分钟 | 7×24 | 每120分钟更新一次 |
正常请求 信息查询或其他非即时性的计划操作与例行维护。 | 标准 | ≤240分钟 | 7×24 | 每240分钟更新一次 |
计算 (Calculation) | ||||
服务台响应时间 = 任务单提取时间点–任务单提交时间点 注:所有时间以分钟为单位。 | ||||
测量 (Measurement) | ||||
服务台响应时间的起始时间点为用户通过在线服务门户提交任务单的时间记录点;结束时间点为服务台工程师接受并提取该事件任务单的时间记录点。时间记录点由锐速任务单系统自动记录。 | ||||
影响服务项 (Affected Service Item) | ||||
所有协议范围内服务项 | ||||
赔偿 (Remedy) | ||||
如果用户基于某一特定事件通过服务台进行请求的响应时间没有达到响应的服务级别目标,锐速将向用户为该次特定事件请求向用户赔偿金额最低为人名币100元整,最高为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或赔偿免费使用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 ||||
例外 (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响应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服务台的任务单系统中没有记录的事件。 |
5.1.电力可用性(Electric Avaiability)
定义 (Definition) | ||||
“电力可用性”:是指用户设备电源接口所连接的机柜电源插座口的电力供给可用性 。当机柜中任何一路可用,即为机柜电力可用。 | ||||
服务级别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99.99% | ||||
计算 (Calculation) | ||||
实际电力可用性 = (每月总时间 – (每月实际总不可用时间 – 每月例外的不可用时间))* 100每月总时间 % 每月允许不可用时间 = (1–服务等级目标)* 每月总时间 = ( 1–99.99% ) * 43200 = 4.32(分钟) 注:所有时间以分钟为单位。 | ||||
测量 (Measurement) | ||||
当用户设备因与之相连的机柜电源插座口无法供电而关机,则被视为电力不可用的状态。 电力不可用的起始时间点为服务台工程师响应用户工单的时间点,结束时间点为恢复正常电力供应的时间点。 | ||||
影响服务项目 (Affected Service Item) | ||||
数据中心托管 | ||||
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电力可用性低于服务等级目标,锐速将为允许范围之外的每60分钟 电力不可用向用户赔付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的5%,赔付金额最高为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或赔付免费使用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每月实际总不可用时间–每月例外的不可用时间–每月允许不可用时间)*所影响服务项目的当月总费用*5%60 | ||||
例外 (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电力不可用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PDU、UPS、电力传输线缆等电力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用户主动对设备电源进行的断电操作。 用户电力使用超出合同规定情况。 用户使用额外的机架PDU的情况。 用户未遵守AUP带来的产品故障。 用户设备的电源模块故障。 用户设备的电源连接线故障。 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数据中心电力基础设施进行非法操作。 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在机架内超放设备导致的电力中断。 |
6.1.网络可用性(Electric Avaiability)
定义 (Definition) | ||||||||||||||||||
“网络可用性”:是指用户设备电源接口所连接的机柜电源插座口的电力供给可用性 。当机柜中任何一路可用,即为机柜电力可用。 “网络基础设施”:鉴于互联网是由全世界所有运营商的独立自治网络通过互联互通而组成,故本SLA中的网络基础设施指从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到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之间的所有网络连接线缆、交换机、路由器和其他设备。网络基础设施的范围不包含用户所拥有设备的网络接口和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以外的公共互联网。 “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本SLA中的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指用户机柜的上联接口。 “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本SLA中的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指中国数据中心边缘路由器网络接口 | ||||||||||||||||||
服务等级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99.99% | ||||||||||||||||||
计算 (Calculation) | ||||||||||||||||||
实际网络可用性 = (每月总时间 – (每月实际总不可用时间 – 每月例外的不可用时间))* 100每月总时间 % 每月允许不可用时间 = (1–服务等级目标)* 每月总时间 = ( 1–99.99% ) * 43200 = 4.32(分钟) 注:所有时间以分钟为单位。 | ||||||||||||||||||
测量 (Measurement) | ||||||||||||||||||
以下两种情况均被视为网络不可用状态: 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通过网络基础设施到达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的ICMP丢包率超过5%,并连续保持15分钟以上 。 用户系统边缘网络接口通过网络基础设施到达数据中心边缘路由接口的ICMP 延迟时间超过30ms,并连续保持15分钟以上。 网络不可用的起始时间点为服务台工程师响应用户工单的时间点,结束时间点为网络恢复可用状态的时间点。 | ||||||||||||||||||
影响服务项目 (Affected Service Item) | ||||||||||||||||||
GIA Global Internet Access(GIA带宽) CDIA China Directional Internet Access(CDIA带宽) DIA Directional Internet Access(DIA带宽) IP transit (指定运营商带宽) | ||||||||||||||||||
分级与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网络可用性低于服务等级目标,锐速根据故障影响时间范围定义不同的级别的赔偿方案,向用户赔付所影响服务项的当月服务费用一定比例的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或优惠金,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赔付等级如下所示:
| ||||||||||||||||||
例外 (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网络不可用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用户主动切断服务器网络连接。 用户未遵守AUP,造成的网络中断。 用户设备硬件故障或软件故障。 用户未遵守AUP带来的产品故障。 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非法操作。 用户系统实际上行或下行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值。 用户系统向外界发起网络攻击。 用户系统遇到外界DDOS攻击,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 |
6.2.平均网络延迟
定义 (Definition) | ||||||
“POPs”:是指锐速或其它运营商的互联网络核心骨干POP点。 “网络延迟”:在互联网中传输所用的时间,即从数据离开锐速网络到达目标网络POPs的时间。 “平均网络延迟”:在一个月内测试的网络延迟的平均值。测量数据包为64字节。 | ||||||
服务等级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大陆方向(仅适用CDIA/DIA或IP Transit指定大陆方向产品): | ||||||
PoPs地址 |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
香港 | 90ms | 80ms | 20ms | 15ms | ||
国际方向: | ||||||
PoPs地址 | 首尔 | 东京 | 新加坡 | 洛杉矶 | 纽约 | 法兰克福 |
香港 | 70ms | 65ms | 55ms | 190ms | 250ms | 320ms |
测量 (Measurement) | ||||||
以下两种情况均被视为网络不可用状态: 在一个月内,从锐速网络香港数据中心核心路由到目标城市网络POPs间的平均延迟大于服务等级目标所规定的值即为服务等级未达标。 | ||||||
受影响服务项目 (Affected Service Item) | ||||||
GIA Global Internet Access(纯国际带宽) CDIA China Directional Internet Access(BGP带宽) DIA Directional Internet Access(大陆优化国际带宽) IP transit (指定运营商接入带宽) | ||||||
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网络可用性低于服务等级目标,锐速根据故障影响时间范围定义不同的级别的赔偿方案,向用户赔付所影响服务项的当月服务费用一定比例的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或优惠金,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互联网接入服务月费 * 5% | ||||||
例外 (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网络不可用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用户主动切断服务器网络连接。 用户未遵守AUP,造成的网络中断。 用户设备硬件故障或软件故障。 用户未遵守AUP带来的产品故障。 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非法操作。 用户系统实际上行或下行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值。 用户系统向外界发起网络攻击。 用户系统遇到外界DDOS攻击,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 |
6.3.平均网络丢包率
定义 (Definition) | ||||
“POPs”:是指锐速或其它运营商的互联网络核心骨干POP点。 “丢包率”:在经过锐速网络到目标网络POPs间传输中数据包丢失部分与所传数据包总数的比值。 “平均丢包率”:在一个月的网络平均丢包率。 | ||||
服务等级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 3% | ||||
测量 (Measurement) | ||||
以下情况被视为服务等级不达标: 锐速通过ping测试向目标网络POPs点发送64字节数据包进行网络丢包率测试,在一个自然月时间内,若从锐速网络香港数据中心核心路由到目标城市网络POPs间的丢包率大于服务等级目标所规定的值即为服务等级未达标。 | ||||
受影响服务项目 (Affected Service Item) | ||||
GIA Global Internet Access(纯国际带宽) CDIA China Directional Internet Access(BGP带宽) DIA Directional Internet Access(大陆优化国际带宽) IP transit (指定运营商接入带宽) | ||||
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网络可用性低于服务等级目标,锐速根据故障影响时间范围定义不同的级别的赔偿方案,向用户赔付所影响服务项的当月服务费用一定比例的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或优惠金,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具体按一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互联网接入服务月费 * 5% | ||||
例外 (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网络不可用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用户主动切断服务器网络连接。 用户未遵守AUP,造成的网络中断。 用户设备硬件故障或软件故障。 用户未遵守AUP带来的产品故障。 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非法操作。 用户系统实际上行或下行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值。 用户系统向外界发起网络攻击。 用户系统遇到外界DDOS攻击,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 |
6.4. 网络服务等级说明
·6.1-6.3条例规定的网络服务等级同时为用户提供服务报障,当6.1、6.2、6.3同时触发时,赔付比例按照3项赔付之中赔付等级最高单项计算赔付金额。
·用户对赔付时间计算有疑义的,可提供相关监控记录进行申诉。
7.1 网络可用性(Electric Avaiability)
定义 (Definition) | ||||||||||||||||||||||
“据点对据点”可用性定义为:机房机房接入端以IP封包方式向远程进行转送,以本地端接入锐速机房作为起点,并以对端锐速机房作为终点,其路径所经过的所有锐速路由据点范围。 | ||||||||||||||||||||||
服务等级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99.90% | ||||||||||||||||||||||
测量 (Measurement) | ||||||||||||||||||||||
锐速承诺“据点对据点”的连接,当月的服务可用性标准不低于服务等级目标。 | ||||||||||||||||||||||
受影响服务项目 (Affected Service Item) | ||||||||||||||||||||||
FastFiber高速传输网络全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上海-香港、无锡-香港、深圳-香港、上海-韩国、香港-美国,其他相关产品适用对应产品服务等级协议。 | ||||||||||||||||||||||
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FastFiber网络平均延迟低于服务等级目标,锐速将按照故障等级向用户赔付一定的费用,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互联网接入服务月费 * 补偿标准 赔偿金额可兑换成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具体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 ||||||||||||||||||||||
例外 (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网络不可用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用户主动切断服务器网络连接。 用户未遵守AUP,造成的网络中断。 用户设备硬件故障或软件故障。 用户未遵守AUP带来的产品故障。 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非法操作。 用户系统实际上行或下行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值。 用户系统向外界发起网络攻击。 用户系统遇到外界DDOS攻击,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 |
7.2 FastFiber 网络丢包率
定义 (Definition) | |||||||||||||||||
“POPs”:是指锐速或其它运营商的互联网络核心骨干POP点。 “丢包率”:在经过锐速网络到目标网络POPs间传输中数据包丢失部分与所传数据包总数的比值。 “平均丢包率”:在一个月的网络平均丢包率。 | |||||||||||||||||
服务等级目标 (Service Level Target) | |||||||||||||||||
< 0.5% | |||||||||||||||||
测量 (Measurement) | |||||||||||||||||
以下情况被视为服务等级不达标: 锐速通过FastFiber骨干网络中ping测试向目标网络POPs点发送64字节数据包进行网络丢包率测试,在一个自然月时间内,若从锐速网络香港数据中心核心路由到目标城市网络POPs间的丢包率大于服务等级目标所规定的值即为服务等级未达标。 | |||||||||||||||||
受影响服务项目 (Affected Service Item) | |||||||||||||||||
FastFiber高速传输网络全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上海-香港、无锡-香港、深圳-香港、上海-韩国、香港-美国,其他相关产品适用于IDC产品服务等级协议。 | |||||||||||||||||
赔偿 (Remedy) | |||||||||||||||||
当实际网络平均延迟低于服务等级目标,锐速将向用户按照比例赔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赔付免费使用等值服务产品/服务时间。赔偿方式锐速将与用户共同协商和确定。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互联网接入服务月费 * 补偿标准 | |||||||||||||||||
例外 (Exclusions) | |||||||||||||||||
以下事件引发的网络不可用时间将不计入本SLA: 锐速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计划维护。 用户主动切断服务器网络连接。 用户未遵守AUP,造成的网络中断。 用户设备硬件故障或软件故障。 用户未遵守AUP带来的产品故障。 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进行非法操作。 用户系统实际上行或下行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值。 用户系统向外界发起网络攻击。 用户系统遇到外界DDOS攻击,网络流量超出带宽最大允许。 |
7.3. FastFiber服务等级说明
·7.1-7.2条例规定服务等级同时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障,当7.1、7.2同时触发时,赔付比例按照2项赔付之中赔付等级最高单项计算赔付金额。
·用户对赔付时间计算有疑义的,可提供相关监控记录进行申诉。
7.4. FastFiber服务开通标准
具体的服务开通日期,在合同正式签订并且被锐速受理后7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施工期仅(不包括长途电路) 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预计工期(不包括长途电路) | |
中国 | 2-6周 |
香港、北美、韩国 | 4-8周 |
7.5. FastFiber平均故障恢复时间
锐速承诺FastFiber网络平均故障修复时间为5小时以内。该时间是指一个月中,因锐速线路故障导致的中断后的平均修复时间。若需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修复服务,此修复时间不含到达客户现场的交通时间。
如发生以下任一事项,锐速将不承担本SLA相关赔偿责任:
·用户出现违反服务协议书的行为、失误、疏漏或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未履行服务协议书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和未按照服务协议书进行付款等情况。
·用户出现违反AUP的行为、失误、疏漏情况。
·经用户要求或批准进行服务调整或项目变更,通过变更请求流程,双方均认可,当此变更请求的执行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本SLA规定的服务级别目标的情况。
·出现第四节中各服务水平对象中定义的例外情况。
·1.2节所定义的预定维护所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或中断。
·1.3节所定义的维护窗口期内所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或中断。
·由黑客攻击、渗透、病毒等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或中断。
用户按照本SLA获得的赔偿金将被自动转换为用户在锐速所注册账户的信用额度,用户可通过该信用额度来支付下一计费周期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或用于订购锐速可提供的其它服务。如果用户认为锐速并未将赔偿金转换为信用额度,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来申请赔偿确认和执行:
A.通过/user/support/create在线提交请求。
B.发送请求传真到+86 21 6083 2277。
C.拨打锐速7X24小时服务热线:4007207200转4提交请求。
本《保密协议》是上海锐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与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书的有效组成文件,双方就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机密信息相关的义务与免责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披露的机密信息为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向乙方主动披露或乙方所了解到的一切能给甲方带来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技术与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数据、公式、编辑物、草图、工程、计算机程序、固件和软件(包括源代码和编译代码)、设备、图表、技术、模型、样品、草案、财务和产品计划、产品规格和数据、现有的或潜在的客户名单/供货商名单以及其他商业信息。
2.1 甲方向乙方披露机密信息的目的仅限于甲方接受乙方提供产品、服务或者双方进行的《主服务协议》项下的其他合作。
2.2 甲方向乙方披露机密信息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形式;乙方接受机密信息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披露、双方或多方会谈及会议、参观甲方办公场所,或者在测试合作过程中的其他形式。
3.1 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机密信息。
3.2 乙方保证所有得到的机密信息仅被用于向甲方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目的。乙方应严格限制他人对机密信息的接触,仅允许与提供协议约定服务有关且有必要了解的乙方人员接触机密信息,且该人员受本机密协议所约束。
3.3 乙方应采取各种物理、行政等安全措施保证机密信息处于妥善的、合理的机密状态,使机密信息不被进行物理上的复制、盗窃、破坏、遗失。乙方同样保证不会将所得到的甲方的软件和程序进行反工程、反编译处理,或利用其进行其他目的的开发或研究。
3.4 在保护期限内,乙方同时应保证其参与的合作方也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并如乙方惯常保护其自身同类性质的机密信息一样,至少以不低于合理水平的关注程度使用甲方所披露的机密信息,并防止其受到非授权的使用、传播和公布。
3.5 如根据法律要求或法院传票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乙方披露甲方的机密信息,乙方应给予甲方合理的事先通知。
3.6 乙方的保密义务保持到双方合同终止后一年。《主服务协议》项下合作所涉及到的乙方的子公司、母公司、或公司关联机构,同样适用于本协议中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特殊性,乙方不承担以下情况下的机密保护义务:
A.由于甲方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安全漏洞或配置缺陷,导致第三方黑客通过远程技术手段入侵甲方系统造成的机密信息扩散。
B.由于甲方自行开发或通过第三方购买的应用软件本身的缺陷,导致第三方黑客通过远程技术手段入侵甲方系统造成的机密信息扩散。
C.由于甲方员工或甲方合作伙伴造成的机密信息扩散。
D.其他非因乙方可控原因所造成的机密信息扩散。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6.1 本协议双方均未依据本协议,获得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6.2 本协议未强制任何一方承担购买、销售、许可、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任何技术、服务或产品的义务。
6.3 本协议不产生任何代理或合伙关糸。
6.4 所有针对本协议的添加和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字。
6.5 本保密协议中所涉及的相关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机密信息,甲方对该等信息负有同等的保密义务。
本《用户合理使用规则》(以下简称“AUP”)是上海锐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速”)与用户与签署的服务协议书的有效组成文件,本AUP与《主服务协议》、《服务订购列表》以及其他有效附件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协议书。本AUP详尽的解释了用户在使用锐速提供的服务时需要遵守的通用规则,所有使用锐速所提供服务的用户都有义务遵守本AUP。如果用户违反本AUP定义的规则,锐速将有权暂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相关服务,并不构成违约,同时视事件影响,锐速将进一步追究责任,包括使用法律手段追究民事、经济和刑事责任。
锐速致力为用户提供一流的基于数据中心的基础架构、网络和信息技术服务。同时,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对所有用户的公平性。锐速面向用户建立了一系列的合理使用规则,并将一直持续不断的对这些规则进行修订和改进,以使其越来越符合绝大多数用户的需求。为此,本AUP可能将会不断的更新。在更新时锐速将不再特别通知用户。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地获得更新:
1.用户可以在锐速的网站的文档中心-服务协议目录下访问和下载AUP的最新版本。
2.通过邮件获得。锐速会在第一时间向用户发送AUP的最新更新版本。为了用户可以顺利而正确的接收到锐速的更新文件,请用户确保向锐速提供的授权联系人邮件地址是真实且有效的。
所有使用锐速服务的用户都有遵守本AUP的义务,并将为任何违反AUP的操作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用户也拥有向锐速提出关于本AUP的异议的权利。
锐速有权对违反本AUP的用户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理,用户有义务配合锐速的调查和处理。同时用户有权利对锐速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对于用户的质疑,锐速有义务给出详尽的解释和证据,若有处理不当的情况发生,锐速应立即修正处理结果,并为该事件负责。
所有用户都有权利向锐速反映在网络中发现的其他用户违反AUP规则情况,并提供证据。锐速将根据用户提供的情况和证据,及时地对事件进行协调和处理。
本AUP对锐速的代理商同时有效,代理商有义务为使用锐速提供的服务的最终用户的行为负责,对于违反AUP的情况,锐速将直接追究代理商责任,代理商应自行向最终用户追究责任,锐速仅负责证据的提供。
以下内容并非对本AUP彻底完全的解释说明,仅仅是对大多数不恰当行为的例子和定义。对于涉及以下内容的用户行为,锐速将根据事件轻重及影响大小,进行通知整改、警告、赔偿要求、中断服务、终止服务、追究经济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及追究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1)合法性使用规则
用户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锐速提供的服务,用户必须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木马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信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用户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用户不得使用锐速提供的服务进行以下违反国家法律,危害他人权益或国家安全的行为:
1.侵犯他人版权,商标。涉及他人商业机密及其他同类行为。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传播干扰性、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辱骂、威胁、伤害、粗俗、淫秽、侵犯性或者其它令人讨厌的内容
4.传播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毒品的信息。
5.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6.其他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安全合理使用规则
使用锐速提供服务的用户,有责任对自己的IT架构和系统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对其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加固。如果因为用户系统自身安全漏洞问题,而危及到其他用户的权益,用户必须对此类事件负责。锐速为保护数据中心网络和其他用户安全之目的,当有合理理由相信用户的服务器将要/正在受到外部攻击,致使整体网络或其他用户的系统安全受到威胁时,将及时通知用户,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切断用户服务器与互联网的联接和过滤用户IP地址等)。
对于从用户系统对外发起的互联网攻击或渗透行为,无论该攻击是否出自用户自身主观意愿,锐速将通知用户限期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锐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锐速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用户此类安全事件带来的后果和责任的权利:
1.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来对外进行DDOS攻击(拒绝服务攻击) 。
2.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来进行ARP攻击(包括网关劫持和同网段主机劫持),。
3.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来进行有关任何病毒/木马程序的传播。
4.在未获取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来进行对其他用户主机的安全扫描和入侵渗透尝试。
5.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来进行DNS攻击。
6.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进行其他一切危害到他人系统安全的活动。
(3)E-mail合理使用规则
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发送各类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包含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5.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以下用户行为属于本AUP规定的垃圾邮件发送行为范畴:
1.用户直接通过锐速分配其使用的数据中心IP地址发送垃圾邮件。
2.用户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服务器有Open Relay或Open Proxy功能,可以或者正在被其他人利用转发垃圾邮件。
3.用户未直接使用锐速分配的数据中心IP发送垃圾邮件,但是在其发送的垃圾邮件内容中,受益网站IP地址为51IDC分配给用户的数据中心IP地址。
4.使用锐速分配给用户的数据中心IP地址的服务器为垃圾邮件受益网站提供DNS解析服务。
(4)网站备案及合法使用规则
1.用户必须遵守“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对于所有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服务器,客户应对服务器上所有域名进行网站备案,在取得合法的网站备案号,并将其放置在网站页面的正确位置后,方能开放网站服务。在服务期间,如发现客户服务器出现正在运行的未备案网站,锐速将直接终止服务,并封存服务器,以留通信管理部门取证调查,同时保留向客户追究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2.锐速严格限制用户不正当的使用网站服务来传播未经许可的信息,用户不得通过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网站系统进行以下行为:
2.1 从事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
2.2 在自身的Web页面中挂接病毒/木马等程序,无论是否出自用户自身意愿。
2.3 妄图利用Web系统骗取他人的任何帐号及身份信息。
2.4 使用Web系统从事其他任何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5 传播干扰性、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辱骂、威胁、伤害、粗俗、淫秽、侵犯性或者其它令人讨厌的内容。
2.6 传播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毒品的信息。
2.7 通过网站侵犯知识产权。
2.8 通过网站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物理资源合理使用规则
为保证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所有用户的基础设施资源可用性和系统安全,同时为确保所有用户的公平性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用户须遵守以下规则:
1. 在接入锐速数据中心之前,对于用户自身拥有的设备,用户必须确认其电气特性符合“国际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若由用户设备电气特性违规带来的危害,用户必须承担该危害引发的任何后果。
2. 用户不得擅自使用超过《服务订购列表》约定的电力资源(包括电力插座接口和电流大小),以免影响电力供给稳定性。
3. 用户不允许使用超过《服务订购列表》约定的网络资源(包括网络设备端口和带宽),以免影响其他用户的网络性能和服务可靠性。
(6)版权及知识产权
锐速尊重所有软硬件厂商的版权和知识产权。对于用户托管在锐速数据中心的IT系统,除服务协议书明确定义的锐速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软件的使用许可协议外,用户需提供自身IT系统中运行的所有软件的版权和使用许可协议(License),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同时,用户需为此类版权和使用许可以协议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而负责。
(7)现场合理操作规则
在数据中心,可能会有多个用户同时使用一个物理房间或机柜空间,用户须遵循以下规则,以保证数据中心现场维护操作的安全:
1. 用户如果需要进入数据中心进行维护工作或进出设备,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在线技术支持网站或传真向锐速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入维护人员的身份信息,进入维护人员方可在约定时间内凭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户口本,驾驶证等)进入数据中心维护区域进行操作和进行设备进出。
2. 用户只能维护操作属于自己的设备,若擅自操作其他用户设备,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经济损失由用户负责。
3. 用户在对网线/电源线进行维护操作时需小心,不能影响其他用户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插拔网线/电源线时需小心操作,防止误拔或触碰其他用户线缆而导致的故障。另外,用户不得私自更换锐速分配的网络端口和电源插座接口,由于用户擅自更换结果而出现的任何情况,锐速均不负责后果。若因为用户擅自更换线缆而影响到其他用户,引发的后果由违规操作用户承担。
4. 锐速免费向用户提供现场维护所需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光盘,螺丝刀等工具,用户在使用结束后需立即归还,若由于用户未归还造成设备丢失,由用户负责赔偿。
(8)合理使用规则建议
为帮助用户正当有效的使用锐速的服务,避免违反AUP行为,为他人和自己带来损失,锐速列举以下建议性规则,提供用户参考:
1. 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申请锐速的服务。
2. 在选择设备,设计系统架构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的电气特性,购买符合“国际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的设备。或使用锐速的设备租用服务,确保设备电气安全。
3. 在系统接入网络前应为系统做好有效的安全配置,在接入网络后应对系统进行长期有效的安全管理。或购买锐速的安全服务来降低安全威胁。
4. 所有在互联网上公开使用的域名和IP,根据国家相应规定进行备案。或通过锐速客户服务代表进行代备案,锐速可为用户提供免费的各类代备案服务。
5. 对服务器的信息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及时处理,避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的言论。
6. 为每个服务器系统安装拥有合法版权的防病毒系统,避免病毒危和木马害到用户的系统,并威胁到他人的安全。用户也可以使用锐速的防病毒服务降低该项威胁。
7. 尽可能为系统架设软硬件网络防火墙,使系统更加安全。用户也可以通过购买锐速的防火墙服务、安全加固服务和其他安全服务来保障网络和系统的安全。
(9)SLA适应规则
如锐速与用户签署了《服务等级协议》(以下简称“SLA”),该SLA仅适用于用户遵守本AUP的使用情况,若由于用户违反本AUP的行为带来的服务中断和服务等级下降,不记入SLA的登记、统计和赔偿。
锐速用户信息保护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上海锐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速”)提供的所有服务(以下简称“我们的服务”)。本公司深知用户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之要求保护您的用户信息安全可靠,在收集、使用您的用户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本公司承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用户信息。
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旨在向您介绍及说明,在您使用我们服务过程中,本公司对可能收集、使用的您的用户信息的具体处理方式,因此,请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全部内容;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构成锐速所有服务协议的一部分,您在锐速官网(www.51idc.com)注册账户时,同意该服务条款和/或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即视为您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全部内容,同意本公司按照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收集、使用您的用户信息。
1.1 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比如向您提供IDC服务、云计算服务、通过注册锐速账户登录该网站服务,以及通过锐速用户后台给您提供的技术服务等。
1.2 为明确,您通过锐速网站使用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时,您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保护不适用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您选择使用该等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时,您向该等服务商提供的信息不适用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而适用于您与该服务商之间的相关政策或规定。
1.3 如锐速服务协议中所明确,作为锐速用户,您利用锐速的技术服务为您的用户提供服务时所存储、分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数据,属于您的用户业务数据(即“您的业务内容”);基于本公司所提供的为云计算服务,对于您的业务内容,未经您授权或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关之要求,本公司不会查看、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您的业务内容;该等您的业务内容不适用于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您应当另行与您的用户制定相应的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或类似约定予以保护。
用户信息指您在注册锐速账户、使用我们的服务以及您在使用我们的服务过程中为获得技术支持、协助等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或本公司收集的用户会员类信息等,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您使用锐速服务前,需要您通过您的账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即进行实名认证;您应根据您的身份属性在锐速用户中心的“用户认证”页面提供相应的信息、文件进行实名认证(以届时网站页面展示为准)。若您为个人用户,需要您向锐速提交您的姓名、邮箱、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并上传联系人身份证件(清晰合规的正面、反面和手持证件照,具体要求参见网站页面展示);为企业用户时,除提供上述联系人信息和文件外,还需提供您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及上传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锐速将以您提交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确认您的实名信息。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锐速提醒您遵循“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您服务器上的网站必须通过工信部和公安部网安备案审核,在获得正确的备案号之后,方可开通网站服务。若您的服务器上正在运行的网站尚未获得信息准确无误的工信部备案号,我们将立即收回您该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并停止服务。锐速将通过网站相应页面向您展示您需要提交的信息(以届时网站页面展示为准),例如主体单位信息、负责人信息、网站基本信息、ICP备案网站接入信息,并上传企业、企业负责人、网站负责人身份证件等;如果您不使用该等服务,则无需提供相关信息。
如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第2.1条所述,在您使用我们的服务的过程中,锐速可能会接收并记录您的设备信息、日志信息、发布信息,以及为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排除使用故障时您提供的信息等。
锐速可能基于以下目的收集或使用您的信息:
3.1 为保证锐速网站正常运转及向您提供依赖于Cookie的功能和服务,我们会在您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存储名为 Cookie 的小数据文件;Cookie 通常包含标识符、站点名称以及一些号码和字符;借助于 Cookie,网站能够存储您的偏好或购买清单中的商品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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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锐速不会将cookie用于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您可根据自己的偏好管理或删除Cookie;您可以清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 Cookie;大部分网络浏览器都设有阻止 Cookie 的功能,如需详细了解如何更改浏览器设置,请访问您使用的浏览器的相关设置页面。您知悉并同意,如果您这么做,则需要在每一次访问锐速网站时更改用户设置或者可能导致某些依赖于cookie的锐速网站的服务或功能不能使用,由此导致的后果及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3.4 除 Cookie 外,我们还会在网站上使用网站信标和像素标签等其他同类技术,例如,我们向您发送的电子邮件可能含有链接至我们网站内容的地址链接,如果您点击该链接,我们则会跟踪此次点击,帮助我们了解您的产品或服务偏好以便于我们主动改善客户服务体验;网站信标通常是一种嵌入到网站或电子邮件中的透明图像,借助于电子邮件中的像素标签,我们能够获知电子邮件是否被打开;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活动以这种方式被追踪,则可以随时从我们的寄信名单中退订。
我们不会与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用户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我们不会将您的用户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用户信息:
尽管在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相应的规定中已分别约定除外情况,我们在本条继续重审或补充,在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用户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5.1 锐速重视您的信息安全。我们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用户信息,以防止您的用户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比如,我们会使用加密技术提高您的用户信息的安全性,我们会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您的用户信息遭到恶意攻击,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限制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您的用户信息,以及我们会不时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以加强员工对于保护用户信息重要性的认识。我们会尽力保护您的用户信息,但提请您注意并理解,任何安全措施都无法做到无懈可击,在互联网环境下,即使我们已竭尽全力加强安全保护措施,也不可能保证用户信息百分之百的安全。
5.2 我们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力避免收集无关的用户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用户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超出上述用户信息保存期限后,我们会对您的用户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5.3 请您使用复杂密码,妥善保管您的锐速账户及密码,避免您的用户信息泄露;因您未能保管好锐速账户和密码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或权益受损将由您全部承担。如发现您的锐速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异常的情况的,您应及时通知锐速,您可要求我们采取措施暂停您锐速账户的登录和使用。
5.4 在不幸发生用户信息安全事件(泄露、丢失等)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用户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用户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5.5 如超出收集用户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或超出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后使用用户信息前,我们会再次向您告知并征得您的明示同意。
6.1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我们保障您对我们持有的您的用户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1)有权访问我们持有的关于您的用户信息;
(2)要求我们更正关于您的错误的或不准确的用户信息;
(3)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我们删除您的用户信息。
6.2 访问及变更(修改)您的用户信息
在您使用我们的服务的过程中,若您需要访问我们所持有的您的用户信息,或在发现我们收集、存储的您的用户信息存在错误的,你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访问及更正/修改您的信息,具体操作以我司相关页面的操作指南或提示为准
6.3 删除您的用户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您的用户信息的请求:
6.4 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请注意,在您行使如上访问、更正(修改)或删除的相关权利时:
(1)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收到该等请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我们有合理依据认为该等请求存在欺骗性或无法执行性、以及可能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3)在以下情形中,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若由于上述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现有技术限制或信息保护安全等合理理由无法响应您的访问、变更(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的请求,您应当予以理解和接受。
6.5 您应当保证您所提供的用户信息真实、准确及完整,发生用户信息变更或发现用户信息错误(不准确)时应及时按上述途径向锐速提出变更(修改)或删除的请求,锐速将按照本条约定尽力维护您的用户信息的准确。
7.1 我们收集的有关您的用户信息将保存在锐速在中国大陆的服务器上。
7.2 一般而言,我们保留的您的用户信息的时间不会长于满足收集有关信息目的所必须的时间,但在以下情况下,我们有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保留您的信息:
8.1 我们的用户信息保护政策可能会适时修订,该等修订于我们在锐速网站页面上发布后生效,并取代修订前的版本或构成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一部分。
8.2 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限制您按照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
8.3 我们会在锐速网站页面上发布对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对于重大变更,我们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或在您的用户控制台页面展示通知,说明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8.4 修订后的用户信息保护政策在锐速网站页面上发布后,若您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表示同意受修订后的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约束。
如果您对本用户信息保护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锐速的工单系统将疑问或意见提交给我们,或通过我司服务热线400-720-7200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审核您提交的疑问、意见或建议,并验证您的用户身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